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环境检测:鉴定优良品质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中心>>行业动态

划重点 6月浙江生态环境标准化有哪些工作动态?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发表时间:2021-07-19 06:07:31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标准化建设,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2021年6月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国家标准、长三角地区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和标准化相关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以便大家了解生态环境领域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公布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对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集意见,1项标准实施。

公布《土壤和沉积物 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183-2021)等3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安全管理技术要求》等4项标准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HJ 1147-2020)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与《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相比,修改了名称、方法适用范围、方法原理以及样品保存条件,完善细化了原有内容,增加了样品的采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注意事项等条款。

长三角地区标准制修订情况

长三角一体化区域标准。6月1日起,《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等3项一体化示范区标准和《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2项一体化标准在三省一市正式实施。

上海地方标准情况。《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288—2021)、《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291—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排放标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地方标准情况。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出入湖河口生境改善工程技术指南》(DB32/T 4044—2021)、《湖滨生态系统构建与稳定维持技术指南》(DB32/T 4045—2021)、《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DB32/T 4046—2021)等标准。其中,池塘养殖尾水为长三角区域内第一个强制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 4024—2021)、《污水处理中恶臭气体生物净化工艺设计规范》(DB32/T 4025—20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DB32/T 4030—2021)、《土壤和沉积物 锂、铌、锡、铋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DB32/T 4032—2021)等标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地方标准情况。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生物钋-210的测定 α能谱仪法》等2个辐射领域标准立项。

安徽地方标准情况。发布《转移、倾倒和填埋固体废物类环境事件快速监测技术规程》(DB34/T 3895—2021)、《蓝藻应急原位处理技术要求》(DB34/T 3912—2021)、《环境水样中极性农药的测定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DB34/T 3916—2021)等地方标准。

标准化相关政策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的产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21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公告,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产业中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五大领域列入2021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规定了“科学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和“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不宜盲目提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规定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等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等内容。

各省(市)相继发布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部长信箱《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明确了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同类文章排行

最新资讯文章

返回顶部